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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区实施行政快捷通工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4-15 浏览次数: 次 信息来源:
 
 
 
 
 
 
徐泉政办〔2007〕13号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区
实施行政快捷通工程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提高行政效能,完善全区行政机关管理服务措施,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真正做到法治政府、诚信政府、服务型政府,区政府决定在全区实施行政快捷通工程,希望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行政快捷通的目的意义
行政快捷通是指全区各行政机关在履行公职过程中要依法行政,做到快速办理、便捷百姓、畅通渠道。快速是要求,即迅速及时办理行政事务,把费时的事往省时办;便捷是手段,即办事要能简不繁,把复杂的事往简单办,尽最大可能方便当事人;畅通是目的,即办理行政事务时排除人为设置的障碍,让当事人在法定程序保障下能顺利办理各类事项。真正意义是在全区机关干部心中形成“群众张嘴、干部跑腿”的公仆意识。
二、行政快捷通工程的具体要求
咨询释明:接到当事人的电话或当面接待当事人,对当事人所提问题,如果是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一次性清楚无误地解答,直到当事人完全明白为止;对于虽属本单位职权范围,但本人解答不了的,应当主动联系本单位负责此项业务的同志及时予以解答。
如果当事人所询问题本单位无权解决,要明确告知当事人解决的途径;如果确定不了,应帮助当事人咨询,明确后再告知当事人。如果所询事项需本单位和其他单位共同办理,应明确告知各共办单位的权限、办事流程,尽最大可能满足当事人的知情需要。
不得向当事人说“不”。
事项办理:对上门当事人所求事项要认真办理,当场能做的工作,要当场做,当场可以办结的,当场予以办结;因本单位的原因不能及时办结的,应当在办结后及时通知当事人来领取相关材料,或送到当事人手中。对于确需当事人来两次以上才能办结的,必须向当事人说清每次应准备的材料,不得无故让当事人多跑,增加当事人的额外负担。法律规定办结时限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只能提前,不得延期;能用简单方式解决的不搞纷繁复杂。
根据有关规定需要上门服务的应当提供上门服务,对于需要上门服务的特殊群众,也要尽量提供上门服务;积极开展“行政预约服务”;鼓励利用节假日到居民集中区办理相关行政事务;开展“行政救急服务”,紧急情况随到随办;鼓励设立行政导航和代办服务窗口进行全程服务;不好办、不能办、不符合规定的事情,应主动向领导请示,不搞教条,真心解决问题。切实做到“一般疑难问题群众跑一趟办结,复杂疑难问题群众跑一趟基本办结”,把服务窗口办成政府与群众的“连心窗口”。
在办理过程中,对于涉及当事人利益的有关问题,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对于需要由当事人自主决定的事项,必须及时与当事人联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尽最大可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事项办结后,应当及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
行政会办:凡涉及到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行政事项,由首办单位或主要承办单位约请各有关单位共同会办,重大事项由各单位负责人会办。
经济项目由区项目服务中心代投资业主办理各种手续,直至顺利开工。区各部门能协调解决的,由区项目服务中心邀请各有关单位会办;需由市级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区项目服务中心代理,在规定时限内为投资业主无偿提供全程代理服务。
服务态度:以执法管理人员为本,以管理服务对象为本,执法不教条;要尊重服务对象,只要服务对象在,无条件延时服务;要先人一步,优先服从群众,真正把解决具体问题作为服务的指导思想,无论多大困难也要为当事人把事情办好,逐步形成有事必办、有难必解的好政风。
三、行政快捷通工程的责任追究
处理行政事务应当快速及时、方便百姓、畅通渠道、态度热情,不得出现“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的衙门作风。如因态度恶劣、故意拖延当事人时间或能办不办而导致信访投诉的,由该单位按照《泉山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及时予以追究;如因追究不及时致使事态扩大产生严重影响的,区政府将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oo七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依法行政  措施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
        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泉山公安分局,
        市国税第四分局,市地税第三分局,泉山工商分局,
        泉山国土分局,泉山环保分局。               
  泉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9日印发   
                                      共印8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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