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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08-4-18 浏览次数: 次 信息来源:
徐州市泉山区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徐政办发〔2008〕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08〕7号)的精神,特编制了《泉山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级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泉山区政府网站上查阅,也可到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指南》查阅点(徐州市解放南路189号)查阅。
    一、 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区政府主动公开信息包括区政府本级的主动公开信息和区政府各工作机构的主动公开信息。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 政府领导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职能;
    2. 政府文件;
    3. 政府办公室文件;
    4. 政府重要会议;
    5. 政府重点工作;
    6. 规划;
    7. 政府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各类报告;
    8. 政府人事任免;
    9. 政府应急管理;
    10.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11. 政府职权事项;
    12.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具体信息可参见区政府编制的《泉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利用泉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http://218.3.210.22)或新闻媒体等载体予以主动公开。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徐州市解放南路189号)查阅,公开时间为工作日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为:0516-83950260,电子信箱为qszfxxgk@163.com。
    (三)公开时限
    应公开政府信息产生后,区政府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在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0日内,在政府网站公开。属在政府网上公开的信息,以信息时效为限确定信息的网上留存期限。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利用区政府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的,向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区政府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自2008年3月30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关事项如下:
    1.受理机构: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2.办公地址:徐州市解放南路189号;
    3.服务时间:受理时间为工作日办公时间;
    4.联系电话:0516-83950260;
    5.传真号码:0516-83861037;
    6.通信地址:徐州市南解放路189号,泉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7.邮政编码:221009;
    8.电子邮箱:qszfxxgk@163.com。
    (二)提出申请
    1.申请提出
    申请人向区政府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泉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式样附后)。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泉山区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级政府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网络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泉山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也可下载《申请表》进行填写,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2)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受理机构处,亲自提交书面申请或登记查阅。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特别申请。申请人申请获取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本级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本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通过适当方式核对申请人的身份。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区政府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在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区政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投诉。监督电话:0516-83861038 ,电子信箱:qszfxxgk@163.com,邮政编码:221009 ,地址:徐州市南解放路189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区监察局举报或市政府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区政府违反《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凡违反《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第三方经济损失的,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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