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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关于泉山区创业人员贷款贴息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08-6-20 浏览次数: 次 信息来源: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区” 活动的深入开展,鼓励和支持全区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各阶层人员自主创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贷款贴息对象
在泉山区注册经营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者。
二、小额担保贷款申办条件与方法
(一)申办条件:
1、具有泉山区户口的下岗失业人员[含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和被征地农民],年龄要求为:男55岁、女50岁以下,并拥有自有产权住所。
2、下岗失业人员应持有身份证明及相关证件,应具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且经营内容为微利项目(从事建筑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娱乐业不作为微利项目)。
3、能够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人为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在岗职工。
4、申请人要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的30%。
5、创办小企业的除上述条件外,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不得低于企业职工总数的30%。
6、银行及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及配偶、担保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及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担保人收入证明。
5、申请人自有产权住房证明。
6、银行及劳动保障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凡符合条件的可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一楼大厅领取贷款申请资料。
2、填写资料。
①“前期审查表”一式四份。
② 担保申请书一式三份。
③ 项目推荐书一式三份。
3、持所有填好资料到社区(居委会劳保站)初审盖章,经办人员在前期审查表上签署“同意推荐”签名并加盖公章;到街道劳保所复审盖章,街道劳保所除在“前期审查表”上签字盖章外,还需在“项目推荐书”上签署详细推荐意见并签名盖章。
4、持初审合格材料到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复审盖章。
5、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审查核贷。银行审查无误后签订贷款合同与保证合同,发放贷款。
(四)额度与期限
个人小额贷款额度一般为2—5万元。对于吸收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小企业贷款,按吸收下岗人数人均2—5万元标准核发贷款,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贷款期限一般为1—2年,本息付清后方可续贷。
(五)利率
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挡基准利率上浮3%。
三、短期经营抵押贷款申办条件与方法
(一)申办条件
在泉山区注册经营的创业人员,经区私营个体经济管理办公室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同意均可办理贴息贷款。
(二)申办短期经营抵押贷款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婚姻状况证明。
2、生产和经营活动中所需资金用途的证明。
3、企业营业执照、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章程、验资报告。
4、企业财务报表、工商税单、银行开户许可证、银行资金账务往来证明(若有)等。
5、有关贷款担保材料。
6、银行认可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1、到区私营个体经济管理办公室领取申请表。
2、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提出贷款申请,领取贷款资料。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审核同意后,与贷款人签定贷款合同。
4、持签定贷款合同到注册地街道经济科初审盖章。
5、持初审合格材料到区私营个体经济管理办公室复审并盖章,办理抵押登记后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办理放款。
(四)额度与期限
短期经营抵押贷款额度一般为5—20万元;期限为1年,本息付清后可续贷。
(五)利率
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挡基准利率上浮5%。
四、贴息标准与方法
(一)贴息标准
1、下岗失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100%,符合市财政贴息条件的申请市财政贴息,差额部分由区财政负担。
2、短期经营贷款贴息50%,由区财政负担。
(二)贴息方法
区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扶持资金(自主创业发展基金),用于下岗失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企业短期经营抵押贷款贴息。
1、下岗失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由区劳动部门负责办理,短期经营抵押贷款贴息由区私营个体经济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
2、贷款人还清本息后,持相关证明对应到区劳动部门或区私营个体经济管理办公室办理贴息。
本实施意见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区私营个体经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全民创业  贷款贴息  意见                                         
抄送: 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
        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泉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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